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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办法明日施行

发布时间: 2019-08-09 10:29:48   作者:张晓敏   来源: 中国化工报  

     中化新网讯 日前,公安部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办法》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办法》指出,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另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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