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拳”严厉整治电商失信
引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透露,发改委、网信办、工信部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未来将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加大专项治理对象联合惩戒力度。未来将进一步打击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刘业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阮传胜(上海刑法学会理事、法学博士)
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技术进行监管,对电商失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降低维权成本是解决这一疴疾的关键
主持人:电商失信问题屡禁不止原因何在?什么才是解决这一疴疾的关键?
阮传胜:电商失信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主要有:一,违法利益巨大,违法成本低、风险低,因失信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处罚的风险性。二,执法水平、工具仍不足以全覆盖,且各执法主体协同性不够。三,维权渠道仍需拓宽,维权门槛仍需降低,消费者维权意识仍需加强。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技术进行监管,对电商失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降低维权成本是解决这一疴疾的关键。具体而言:一是真正将现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真正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持续不断地惩处电商失信行为。二是要充分利用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后发优势,让数据化、电子化管理渗透到整个监管体系。三是降低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维权与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解决电商失信问题。
刘业进:卖方有利用新技术制造虚假信用的动机和可能,卖方之间竞争也可能利用新技术故意给竞争对手恶评以获取更大市场份额。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决策判断严重依赖于商品的网上广告展示和销售数量、其他购买者评价等信息,正是这一严重依赖,使得各种通过伪造交易信息或诋毁竞争对手等交易欺诈行为得逞。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信用惩戒制度。信用记录公开,失信记录公开,落实失信惩戒,这就需要电商平台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新闻舆论监督,让失信者被及时曝光,让消费者知晓。
傅子恒:“电商失信”问题屡禁不止难以解决,原因之一是存在巨大的利益关联。另一个原因是监管滞后。商家与消费者的信誉都更直接地关系着自身的切身利益,这就催生出一些不良商家或用户的造假动机、行为,此时如果监管层面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让这些商家的动机、行为得逞而得不到应有惩处,就会给行业造成坏的示范效应,客观上就会进一步纵容失信行为。解决的方法是监管部门及时应对、跟上形势变化,及时进行惩治,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使造假行为得不偿失,以此形成有效威慑。而鉴于电商交易业务链条与生态的复杂性,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多部门协作,及时发现、甄别、惩处失信行为。
“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的优势体现在:可增强对电商失信行为的发现、收集、甄别能力,提高监测预警和研判能力。有助于公众参与,畅通消费维权渠道
主持人:此次八部门“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联合惩戒”电商失信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业进:值得指出的是,失信主体可能是电商平台本身、也可能是电商平台上的销售商、也可能是涉及到的物流公司,也可能是受雇用的伪装消费者,也有消费者给出真实差评遭受人身攻击等情形,因此打击对象是任何制造、协助和实施交易欺诈行为。电商从一诞生就是针对全国性甚至全球性市场范围的,因此惩戒失信和交易欺诈行为不是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哪一家机构所能有效打击和控制的。因此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网信办、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公开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是关键,是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重点。
傅子恒: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的优势主要在于集合统一的综合监管优势。电商交易链条复杂且涉及面较广: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电商交易涉及通信、互联网数据与信息处理、金融结算、物流等不同业态,功能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信息全貌,使失信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与查处;从市场参与主体以及政府监管角度来看,电商交易涉及参与交易双方、物流公司、电商平台(网站)等多个主体与机构,这其中,每一个参与者和监管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诚信环境的构建需要各方努力共同创造。整个监管系统中的各个部门在谨守自身职责之外,还要进行联合、协同,才能形成高效的、综合性的联合惩戒机制。这一“联合惩戒”机制即是“监管合力”的具体体现。
阮传胜:“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的优势体现在:一,可增强对电商失信行为的发现、收集、甄别能力,提高监测预警和研判能力。二,有助于公众参与,畅通消费维权渠道。由于网络交易量大面广,打击失信经营行为更需要公众参与,倒逼电商平台规范、诚信履行其应有的责任。三,这符合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社会治理的新趋势。
电商平台应当尽到失信行为的“前沿”和一线的监管责任,应当履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在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中都应尽到应有职责
主持人:除了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督之外,电商平台自身应如何打击电商失信问题?
阮传胜:一,电商平台需要严格把握其准入门槛,即严格审查入驻商家的资质。二,在发现电商的失信情况后,平台需要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进行处理,以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与失信行为的持续。三,在平时的监测与管控之中,平台应把收集到的失信信息及时报告给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配合其调查处理、处罚。这也是平台的基本法律义务。此外,给予维权者必需的协助亦是平台应尽的法律义务。
傅子恒:电商平台应当尽到失信行为的“前沿”和一线的监管责任,应当履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在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中都应尽到应有职责。作为交易双方的撮合者,电商平台全程掌握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貌,它有能力与义务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甄别,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向各有关监管方提供信息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协作执行监管命令,等等。此外,作为平台,它的核心义务与职责还包括动态与持续提升信息交易系统技术,不断强化防范失信行为的具体工具和手段,有效进行监管宣传等。
刘业进:外部监管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举措,但重点还是行业自身的开放和准入自由,由此带来的竞争压力,在竞争中淘汰、在竞争中挑选,给企业造成强大的内在制约动机。国内电商平台之间要竞争,同时要加快开放步伐,让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一体化,通过竞争建立声誉。经济学中有一条基本道理:竞争是一个发现程序,发现什么?发现新的原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新的组织形式、新制度,而电商平台本身就是竞争发现的产物,还有一点,就是发现谁的声誉最佳。通过开放和确保电子商务领域的准入自由,让一切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竞争中接受洗礼,这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