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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增加包容性强化有效性

发布时间: 2018-06-21 09:11:32   作者:本报评论员 李迩   来源: 深圳商报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明确提出,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有望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关于电子商务,一直是争议不断。从大数据“杀熟”到主播卖货,层出不穷的新业态也带来了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就拿微商、微店来说,法律界人士一直表示这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此次草案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这就让微商微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事实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新物种超乎想象,草案用“其他网络服务”这个表述,用提升包容性强化了监管的有效性。

回顾中国电子商务的历程,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不仅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电商已经从一种新技术形态,发展成为中国商业中最重要的业态之一,成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一个部分,但长期以来这个领域的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21.83万亿元,同比增长24.0%。报告同时显示,2017年,中国网上零售额达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达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9.3%。

出台电子商务法,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这个高达几十万亿的产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这个新商业模式不断的领域,很多方面不能长期处于监控真空带,即使新法不能面面俱到,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思路,也将对中国电商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对这部法律的期待不言自明。正是因为关系重大,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此次三审期间,还有委员建议谨慎行事,不妨多进行论证观察。

本次三审,草案与时俱进增加了对微商的监管内容,明确了个人二手物品转让不属于经营活动。确实,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2017中国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为3607.3亿元,2017年市场总体规模达6835.8亿元,增长率89.5%。2017年,微商行业从业人员突破2000万人,增长速度达31.5%。不难发现,电子商务法在制定中,正面回应和采纳了委员们二审时提出的意见,不断关注到新的领域,但也应该看到,互联网是一个特殊领域,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以往的传统行业,很有可能一个今天还在流行的商业模式,明天就被一个新的形态所取代。

从最早单纯在网上购买服务、电子产品,到全品类服务,再到O2O的流行,到如今分享经济的火爆,社交电商的异军突起,每天都会有关于电商交易的新问题出现。法律法规无疑都带着滞后性,难以面面俱到,电子商务法也很难对电商发展做出准确预判。但是,从本次草案三审来看,用“其他网络服务”这样的包容性表述,涵盖了微商、直播等等新形态,这种立法原则无疑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使法律在正式实施后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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