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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登记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 2018-12-12 10:39:48   作者:记者郑志辉   来源: 新快报  

将提高卖家经营成本,但仍利好电商发展

新快报讯 记者郑志辉报道 在距离《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为“电商法”)正式实施不到一个月的前夕,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日前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鼓励电商、为依法登记的电商经营者提供便利;二是电商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且仅可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四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契合电商经营特点,

利好行业发展

在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电商法》中,对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涉及的诸多热点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次发布的《意见》,则被认为是《电商法》实施前的进一步规范。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电商法》实施在即,国家市场监督局适时出台该意见,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在这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而《电商法》的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意见》确实是利好,它解决了市场登记中的经营场所难点问题,不仅降低了登记的成本负担(住所是否是住宅性质和登记没有关联),也提升了登记便利。

值得留意的是,该规定仅限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或将提高卖家经营成本,

仍存问题待处理

从《电子商务法》到《意见》所提及的规范对象范围来看,个体商户和微商是最直接的受影响主体。不仅是过去门槛较低的淘宝卖家,包括直播、朋友圈等形式的销售模式,都被纳入到电商监管范畴。此次详细规定,对个体商户和微商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会体现在经营成本的增长上。

此外,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从本意见来看,监管层采取与先前同样的严格态度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对符合要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采取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方式,电子商务并非法外之地。电商经营者该注册登记的就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应实事求是而不可再以其他理由规避自己的义务。

麻策表示,在他看来,该意见仍存在一些问题留待处理。例如,《意见》中说是向住所当地工商去登记,但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却规定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登记,这两个立法可能存在冲突;意见中的网络经营场所到底是网络地址,店铺域名或链接还是二维码,还是理解成是例如淘宝平台的实际经营地址,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是不是还要去住所工商局现场进行登记,还是可以通过在线平台申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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