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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起出口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发布时间: 2019-11-11 10:10: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网经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202011日起施行。

    公告显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同时,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该政策发布前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经开始试点。出口的货物取得不了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按照规定需要出口征税处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此次政策给跨境出口企业解决了一个合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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