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现代物流 > 快递 > 正文

快递代收点方便背后有隐忧 包裹丢失、损坏、退换不及时引争议

发布时间: 2018-12-06 10:41:27   作者:法制日报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随着网购热潮不断升温,快递业务量日益增加,快递公司的代收点也出现在小区内的商店、车行、菜店甚至物业公司。

代收点放快递看似便利,但包裹丢失、损坏等问题却层出不穷,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包裹未收到 信息显示“已签收”

今年11月20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李飞接到某物流公司快递员的电话,称包裹已到。李飞表示自己在家,希望对方上门派件,对方却以货物太多为由拒绝上门,并表示将货物送到了某商店门口,由其自行取货。挂电话后不久,李飞发现,物流信息中心的记录显示快递包裹“已签收”。

李飞对此很无奈,前两年快递员还会上门派件,今年以来都是通知去超市或小区门口取件,“个别快递员电话也不打,就发个短信,私自把快递放在商店门口,我的东西丢过一次,最后也不了了之。”

记者调查发现,在快递公司的代收点,工作人员会将包裹进行编号,有规律地放置在储物架上,然后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收件人取件。但多数小区没有固定代收点,如果收件人不在家,则会临时放在小区门口值班室、超市等临时代收点。

“网购的东西送单位,经常没时间取,耽误工作,所以我通常是留家里地址。”乌市市民刘强告诉记者,白天家里没人,小区业主几乎达成共识,让快递员将货物临时放在就近超市门口,下班去取。

临时代收点本来是给人们带来方便的,但由于是“临时”的,没有报酬,代收人不负责看管,领取时也不会核对信息,导致常常发生包裹丢失的现象。

刘强还反映,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代收点后,包裹的物流信息会显示“已签收”,如果丢失或商品质量存在问题需要退换,都会因为收件人不能当面查收而产生纠纷。

如遇纠纷 快递公司应担责

“代收点、无人收递设备等都存在丢件风险,消费者对代收快递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昭介绍,我国今年5月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也就是说,即便要把快递放在快递柜或代收点,也应该先取得收件人的明确认可,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王昭表示,如果快递包裹在没有经过收件人当面验收的情况下,出现了毁损或其他意外,投保的收件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有投保的,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维权“有理”还要“有据”

代收快递引发纠纷,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协商不成,最终只能向法院起诉。在这样情况下,当事人不仅要“有理”,还要“有据”。

“这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为没有良好的寄件习惯,最终造成维权难。”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磊介绍,当事人首先应证明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在发送或接收快递时,填写真实姓名,留“笔名”或者“昵称”会给维权增加障碍。同时,保留好相关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避免举证不能。

据介绍,目前快递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自营、加盟、合作等方式。不少当事人在对快递企业经营模式不了解的情况下,以邮件服务合同为案由起诉,出现起诉主体错误,导致浪费诉讼时间、精力和成本。建议结合快递企业官方网站显示的区域合作公司、营运网店悬挂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准确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直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丁磊表示,作为快递公司,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也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如果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保价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网站首页 | PMI指数 | 物流信息 | 物流科技 | 生产资料 | 钢铁信息 | 能源信息 | 汽车信息 | 中心介绍 | 要闻 | 图片 | 综合物流 | 现代物流 | 视频中心 | 后台登录

Copyright©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133322-6405 信箱:tjp@clic.org.cn QQ群 534151542 京ICP备17049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