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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与电商法做了充分衔接

发布时间: 2018-12-10 10:10:14   作者:张怀水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把《通知》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12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介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有关政策情况。

李成钢在吹风会上表示,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

谈及本次《通知》当中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监管措施方面的创新性,李成钢指出,首先是坚持了包容审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是比较快的,根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66亿元,同比增长75.5% 。

“实践证明,‘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因此,《通知》延续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做法,为行业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以前的文件中都是‘暂按’,这次把‘暂’字取消了,就是‘按个人物品监管’。”李成钢说。

此外,此次《通知》在监管举措方面的另一个特点则是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李成钢介绍,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此外,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李成钢的介绍,《通知》制定过程中,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同时,《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把《通知》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尽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总盘子中占比不算高,但发展势头却非常迅猛。

根据海关统计,2018年1~10月,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672亿元,同比增长53.7%。而今年前十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5.0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其中,进口11.7万亿元,同比增长15.5%。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速比货物贸易进口增速高出38个百分点。

此外,李成钢还介绍,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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