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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9月1日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 2008-09-01 14:10:30   作者:王宏亮   来源: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南昌新闻网讯 国道线上机动车驾驶员不能“练车”、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冒充专利产品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江西省、南昌市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条例、新办法将开始施行。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严禁强制向中小企业索要赞助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是江西省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国家、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非法干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国道不得作为驾驶员培训场地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在公路上需要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先设置规范的标志,保证交通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检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路面。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
      《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行驶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遗洒的规定。违反《条例》并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最高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水上设障敲诈可拘留并罚款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是我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水上违法行为设定处罚。今后,江西水警接到非法采砂、侵占航道、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此类报警时,将依据《条例》执法。
      《条例》规定,今后,故意在主航道上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或在水上“碰瓷”制造事故进行敲诈勒索,情节较重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内的拘留,可并处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在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的,将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在水上非法拦截船舶堵塞、抢占航道,扰乱水上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将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5日以上10日以内的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假冒他人专利最高罚5万元
     《办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6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为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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