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及备案运价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9-11-06 16:14:30 作者:王宏亮 来源: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应按规定的格式备案运价。
附件一所列经营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应在2009年11月13日以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附件二所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尚未备案运价,应在2009年11月4日以前按要求备案运价。逾期未备案运价的,视为已终止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附件一所列经营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应在2009年11月13日以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附件二所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尚未备案运价,应在2009年11月4日以前按要求备案运价。逾期未备案运价的,视为已终止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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