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拟推进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5-08 11:34:30 作者:王宏亮 来源: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交通运输部拟发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目前,该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布。该实施办法规定,所有中国港口到外国基本港出口集装箱运价必须报交通运输部委托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运价幅度应保持稳定30天。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具体承担运价备案受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规定对班轮经营者实施处罚。
据悉,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备案义务人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不包含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将在条件成熟后实施。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须报备的运价为协议运价和公布运价,但因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天产生的协议运价数量很大,为了既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又减少班轮公司备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又加强监管效果,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备案幅度范围内的运价无须重复备案。只在实际协议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须重新备案。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具体承担运价备案受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规定对班轮经营者实施处罚。
据悉,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备案义务人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不包含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将在条件成熟后实施。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须报备的运价为协议运价和公布运价,但因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天产生的协议运价数量很大,为了既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又减少班轮公司备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又加强监管效果,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备案幅度范围内的运价无须重复备案。只在实际协议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须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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