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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2012-12-12 08:47: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财政部网站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补充通知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补充通知特别说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据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人介绍,根据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东疆内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免征营业税。此次出台的补充通知,将天津市新近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和东疆相关企业已享有的国家税收试点政策有机结合,也使得这些企业在“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中顺利完成过渡,并未增加企业相应税负,让其吃了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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