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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今日起正式实施,物流业获利几何?

发布时间: 2016-05-03 08:54: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以增值税发票顺利开出为标志,“试点4年的营改增”1日在中国如期全面推开。官方宣布这是中国近年来最大、最复杂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步,将给中国经济带来多重利好。


一、三重利好:


(一)直接好处:所有行业税负将有不同程度下降


本次“营改增”方案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并延续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对一些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称,这些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不同程度降低。


这将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预计今年可实现减税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不少行业、企业处在生死“临界点”之际,这个减税“红包”,将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有利于企业扩大投资,增强活力。


(二)深远好处:产业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后,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有利于服务业和工业深度融合。此外,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服务环节将从主业中剥离,形成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的新主体,可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


这一点已经有所体现。官方统计,自“营改增”2012年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显著扩大,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从2012年的45.5%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过半。


无论是短期内稳增长,还是为长期结构调整蓄势,“营改增”如期全面推开都意义重大。不过,这只是一个起点。


(三)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就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缴纳增值税等做了明确。


二、虽然如此但在真正执行中,依旧需要警惕以下问题:


一是需防止新政策在执行中变味、走样。


日前部分地区在改革落地前搞“运动式”回溯清税、收“过头税”,一些国际酒店借“营改增”之名涨价,实际上都是在提醒官方,只有依规做好税收征管,加强监管预警,在领取、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取得进项发票等方面做好服务,帮助企业尽快适应增值税制度,才能保证“营改增”落地后切实发挥积极效应。


二是增值税需进一步完善。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实施大量过渡性措施虽属必要,但毕竟和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存在差距;增值税税率档次目前仍有四个之多,不仅会加大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也容易存在税收漏洞。这些都需要逐步改进。


三是财税体制改革需切实推进。


“营改增”将倒逼现有财税体制深刻转变。根据新规,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过渡方案的过渡期为2—3年,这或许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总体规范方案的“时间表”。


这些都是对政府改革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官方对此亦心里有数。国务院4月30日发布的通知强调,要梳理“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强化风险防控,出现问题迅速处置;要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三、举案说法:第三方物流应对营改增的管理策略


行业媒体十分关注此改革将给物流行业格局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变化?企业税负是否会先高后低?这两个问题在没有呈现结果之前任何推理分析都是猜测,作为物流行业的经营者,当下更为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是:我们企业该用什么应对策略来保障自身的经营利润?


某物流作为广东省的一家第三方物流企业,从2012年11月份实行“营改增”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的先行者,在这里分享一下我们应对政策改革的管理策略。


(一)收入


1、详细划分各种收入类别,并分别签署合同。


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运输配送、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代理,其中运输配送适用11%的税率,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收入核算必须区分开来,和甲方签署的合同也必须区分开来,如果没有区分开来,将从高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建议非常正确)


2、部分业务适用货运代理,可签多方合同。


第三方物流企业有部分业务需要委托外部资源来完成,可签署多方合同,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只收取代理费,适用6%的税率,外部供应商直接开发票给甲方。(此建议实务中不一定行得通)


3、分支机构、企业拆分。


“营改增”政策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营业额500万元。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把分支机构作为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主体,因为分支机构中大部分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或者把公司拆分成两家或以上家数,使各家公司的年营业额低于500万元,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此思路不适合甲方对增值税发票有要求的企业。 (此建议与分支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法规有违背之处,)


(二)成本费用


1、选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


物流企业最难的是取得进项发票,所以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税率的差距。 (此建议不完整,应当是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优惠也可,需要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即可,优惠多少业务人员应当会计算)


2、可增加固定资产投入。


第三方企业大部分是轻资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所以应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特别是车辆资源的投入,不但是购入车辆时可以抵扣增值税,后续的使用(燃油)和维护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此建议非常正确,2013年8月1日后即使是总经理用的小轿车的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3、选用物流企业的仓库资源。


如果租用仓库,应该选择物流企业的仓库资源,以仓储服务的方式利用仓库资源,业主方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建议很好但不完整,该出租仓库的企业应当有仓储业务才可,如果只有租赁的业务范围,有税务风险)


4、基层作业人员的用工方式。


可采用类似但又不同于派遣用工的方式,成立劳务公司,以装卸服务申请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建议不正确)


5、其他物资、服务采购的增值税发票。


日常办公、经营中的各类物资、服务采购,如:办公耗材、周转材料、广告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建议正确)


四、一张图读懂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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