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6-12-05 09:08:56 作者:自治区粮食局 来源:
内蒙古政府网
近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国资委三家联合签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内粮发〔2016〕92号)。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文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可操作性强,对保护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提高粮油仓储能力,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监管责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省长责任制的重要物质载体,是粮食流通环节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和供给的主渠道。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文件要求,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发改委《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第40号令)在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区在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方面有了显著进步,使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拆除、迁移、征收、征用、维护保养、备案等方面有章可循。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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