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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辉:中国民法典应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民法典

发布时间: 2017-03-24 09:09:57   作者:阿里研究院   来源: 本站原创  

数字经济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颠覆性影响,民法典应充分反映数字经济的现实和要求。


      文|杨建辉 

1804年的巜法国民法典》,是蒸汽时代的民法典;1900年的巜德国民法典》,是电气时代的民法典;2020年的《中国民法典》,应该是数字时代的民法典。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从体例上来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各分则的最大公约数,集中体现了民法典的价值理念,是民法典的“头部灵魂。《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功。


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被很多民法学者认为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为提高法制建设水平,编纂民法典成为一项重大立法工作。编纂民法典,有利于消除民事法律规范间的矛盾、冲突,使之成为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从而有利于守法、司法。在现阶段,编纂民法典,还有利于巩固市场经济的各项基本原则,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如规定所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等。但是,民法典一经制定,由于其很高的效力等级和自洽的逻辑体系,它本身将成为一个独立于经济社会发展之外的强大存在,如果相关规定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它的稳定性将变成滞后性,极大地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民法典的内容必须应具有足够的前瞻性,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站在历史的角度看,中国民法典,如果要像《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那样,成功总结其所在时代的特征,则应该体现数字经济的要求,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民法典。


数字经济,是当前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趋势。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数字经济不断成长;本世纪初,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引发了数字经济的狂飚突进。目前,数字经济不但彻底改造了零售、批发、社交、搜索、交通、媒体、娱乐、教育、广告、金融、旅游、健康、物流、餐饮等众多行业和领域,而且正快速向制造业渗透。据统计,到2016 年底,全球网民数量突破35 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2,中国网民数量7.1亿,占人口总数的51.7%。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的增长率都在45%以上;经测算,到2035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将达16万亿美元,数字经济渗透率(e-GDP/GDP)将达48%。未来,随着高端芯片、量子芯片、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AR/VR、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将以更迅猛的速度发展。


数字经济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有的甚至是颠覆性影响。个人的就业、教育、社交、生活、娱乐方式,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交易方式,市场运行方式,社会管理方式等等,在数字经济的影响下,都将出现巨大变化。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如果不反映这种现实、这种趋势,就很难成为一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典,更遑论成为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就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来看,民法典至少应在以下方面反映数字经济的现实情况和要求:


第一,民法典应保护、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特性。创新是数字经济最大特征,没有创新,数字经济的生命力也就停止了。数字经济的创新源于技术创新,如芯片技术、网络技术、先进算法等,以及在技术创新基础上形成的商业模式创新。数字经济的创新,不但促进生产效率的极大提升,甚至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类自身,如AI 技术。为保护、促进创新,在立法理念上,民法典应将促进创新(效率)作为基本价值理念之一;在立法技术上,应努力避免民法典为可能滞后的法律、法规背书,因为创新有时会不可避免地与有些法律、法规、政策产生矛盾。应避免滞后的、不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通过援引民法典、借助民法典的效力阻碍创新。


第二,民法典应重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专用人工智能技术正越来越成熟,在可预见的几年内将广泛应用于很多商业领域。一切商业的智能化是未来最重要的趋势。未来,人工智能极有可能在很多场景下独立作出商业决策,不需要人类参与、介入,比如,机器人管家可能根据你的偏好帮你直接采购食品;再比如,由于无人驾驶技术已相当成熟,在不久的将来马路上跑的很多汽车可能没有人在里面。自由意志是民法典的基石之一,人工智能将越来越严重地侵蚀这一基石,民法典应关注由此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站在更遥远的将来,如果有一天通用人工智能达到与人脑几乎相同的智能水平,那么是否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将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第三,民法典应关注平台经济带来的新经济现象。平台是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组织形式。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五家公司,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脸谱,均是平台企业;亚洲市值最高的前两大公司,阿里巴巴和腾讯,同样是平台企业。从本质上来说,平台是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新协作方式,与传统企业、公司封闭式的协作方式不同,平台是开放的系统。平台带来了很多与传统企业不一样的新经济现象,如自然人网店、平台与平台市场参与者的关系等。民法典应对这些新经济现象进行合理规范。以自然人网店为例,随着eWTP的落地,自然人网店将不但是国内贸易的民商事主体,还将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但自然人网店与《民法总则》目前规定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都有一定的差异。


第四,民法典应规范新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数字经济产生了大量新的民事权利客体,如各种数据、个人信息、各种帐号、网店、游戏装备、虚拟数字货币等等,由此形成大量新型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如何界定这些新型权利,如何规范其流转,如何在其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等等,都是民法典所需妥善解决的问题。


目前来看,《民法总则》似乎对数字经济的关注有所欠缺。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今后制定的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部分,数字经济的要求将会得到更充分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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