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现代物流 > 供应链 > 正文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1-23 10:04:02   作者:海关总署   来源: 本站原创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 〔 2018 〕 16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1-13
【生效日期】2018-11-13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厦门、长沙、广州、拱北、成都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公告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3日  

网站首页 | PMI指数 | 物流信息 | 物流科技 | 生产资料 | 钢铁信息 | 能源信息 | 汽车信息 | 中心介绍 | 要闻 | 图片 | 综合物流 | 现代物流 | 视频中心 | 后台登录

Copyright©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133322-6405 信箱:tjp@clic.org.cn QQ群 534151542 京ICP备17049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