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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概要

发布时间: 2018-12-14 10:02:13   作者:上海海关学院   来源: 本站原创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是冷战思维的产物,其所指向的是美国认为对其安全有危险的国家,而中国就是美国出口管制的重点之一。

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将推动拖延已久的出口管制改革,以更好地促进和协调经济与安全利益。在不危及安全利益的前提下,此次改革将采取简化程序、理顺关系、调整规则、更新清单、修订法律等步骤措施,渐进有序地放松出口管制。目前,美国各界正在加紧研究,增强沟通,为改革寻求共识。

以下就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法律框架、管制物项清单概要以及管制执行机构等略作介绍。

法律框架繁复严密

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多边协议建立了一套繁复严密的出口管制制度。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为国会通过的《出口管理法》(EAA,ExportAdministrationAct)和美国商务部根据该法制订的《出口管理条例》(EAR,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与武器及其技术出口管制相关的法律,包括美国1976年制订的《武器出口控制法》(AECA,ArmsExportControlAct)和1954年制订的《原子能法》(AEA,AtomicEnergyAct)。美国政府还会视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动而制订新的法律作为出口管制的依据。如1976年,美国为了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由国会制订了《国际危机经济权力法》(IEEPA,InternationalEmergencyEconomicPowerActof1976),该项法律授权总统在美国面临危急情况下或受到非常威胁时,实施出口管制或贸易禁运等措施的权力。

“9·11”事件之后,美国的国家安全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美国国内各界一直在积极推动通过新的出口管理法。2001年,美国国会曾经对于新的出口管制法案进行讨论,但由于国会内部对出口管制的意见分歧太大,没有形成共识。近来,美国商务部和国会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已提出法案,拟将现已失效的1979年《出口管理法》再延长5年有效期。

美国出口管制三原则

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国家安全原则。即限制会加强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军事潜力的货物或技术出口,并且这种出口证明对美国安全有不利影响。

(二)外交政策原则。即为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外政策或履行所宣布的国际义务而必须限制的货物与技术出口。如对伊朗、古巴、朝鲜、缅甸等国的出口禁运,对利比亚实行特别出口管制。禁止出口和再出口那些因国家安全、防止核扩散及犯罪管制原因而被管制的来源于美国的商品及军事或治安用途相关的资料等。

(三)短缺供应与抑制通货膨胀原则。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管制。

管制清单:“看人下菜单”

美国出口管制的重点物项是军品、军民两用品和技术,并分别制订了详细的军品和军民两用品清单。军民两用品清单主要包括10个大类,分别为:

核材料、设施与设备;

材料、化学、微生物、生化毒素;

材料处理技术;

电子技术;

计算机技术;

通讯与信息安全技术;

传感与激光技术;

导航或航天技术

海洋探测技术;

推进系统、空间探测技术及相关设备。

两用品管制清单基本上与“瓦森纳安排”的9类平衡,但增加了核材料、设施及设备;包括了“澳大利亚集团”清单中的材料、化学、微生物、生化毒素。“商品管制清单”共有472个出口管制分类编号、约2400个物项,其中,有158个出口管制分类编号与“瓦森纳安排”的管制清单中的物项相同;有97个出口管制分类编号与“核供应国集团”的管制清单中的物项相同;有108个分类编号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管制清单中的物项相同;有16个分类编号与“澳大利亚集团”的管制清单的物项相同。美国单边控制是139个物项。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管制清单内的产品或技术都会涉及出口许可证问题。管制清单中的物项依性质分组归类。在每一组中,每个出口管制分类编号都有相应的管制理由。《出口管理条例》有11个管制理由,分别是反恐、生化武器、控制犯罪、加密物项、导弹技术、国家安全、核不扩散、地区稳定、供应短缺、计算机和重要物项。

多数物项有多个管制理由。例如,几乎所有受不扩散或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两用物项,也都受反恐原因管制。

管制清单还列出了与出口管制分类编号管制理由相对应的包括196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国家图表”。美按照扩散风险的大小及其安全关切的程度将出口目的国分为A、B、C、D、E五个组别,A组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等,B组包括智利、希腊、南非等国家,C组为空白,D组有中国、白俄罗斯、以色列等国家,E组包括古巴、伊朗、朝鲜、苏丹等国家。此外,出口许可证也有宽严不等的类型。

简而言之,美国是按照其控制清单,根据受控原因和国家图表判定某项出口是否需要许可证,及应申请何种许可证。

管制执行机构

美国出口管制的组织框架既完备又复杂。美国的民用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主要由商务部负责管制,军用技术则主要由国务院会同国防部进行管制。核技术管制主要由“核管制委员会”(NuclearRegulationCommission)与能源部负责。在出口许可证审批方面,一般由“窗口部门”如商务部、国务院负责接受申请,实行跨部门审查制度。在出口管制的执行方面,美国的各部门、海外代表处、甚至国内情报部门(如CIA、FBI)也会参与进来,形成一个以商务部为主导的严密网络共同执行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

美国商务部是《出口管理法》指定的出口管制部门,有权对民用和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进行终裁。商务部下设产业安全局(BIS,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专职处理一切出口管制业务。BIS业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负责拟定出口管制政策,二是负责出口管制执法工作。BIS编制约为400人。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BIS会与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等部门保持沟通与合作,特别是在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审查方面,国防部有权对“由于国家安全目的而对向其出口进行管制的国家”的任何许可进行审查。军用技术的出口直接由国务院颁发出口许可证,但国防部在军用技术的出口审查方面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可以直接参与军用、军民两用技术出口的审查,并负责或参与制订有关军用和军民两用技术出口的政策方针、管制清单和审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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