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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全程监控

发布时间: 2016-10-31 09:17: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君 报道
  本报济南10月27日讯 今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省起草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方面,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在城市规划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搬迁至化工园区(集中区)内或者转产、关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和罐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不得超范围、超量储存、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自动控制和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
  在经营安全方面,意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引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业配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设置店面交易区、临时存放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畅通,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集中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安全管理。
  意见稿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予以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或者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因维修、住宿等原因需要停车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或者处置措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专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全程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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